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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1日,记者从萍乡检察院获悉,该院通报了一起生态环境保护案例。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3032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
经查明,去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使用网络上购买的气枪,在莲花县闪石乡猎杀了2只猴面鹰及四只野兔。随后,带回租住的房间准备食用,被公安机关查获扣押。经鉴定,2只猴面鹰为草鸮,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四只野兔为华南兔,属于“三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保护动物以及江西省非重点野生保护野生动物,以上6只野生动物核算价值为30320元。
莲花县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考虑到被告人李某某破坏了生态环境多样性,遂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值班编辑:严佳成
值班审核:范俊杰
值班编委:朱晓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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