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管总局10月25日消息,该局近日印发《关于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相关业务要求,进一步扩大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机构范围。业内人士表示,《通知》设定的条件要求较为严格,有助于确保保险公司具有长期稳健开展养老资金管理和风险管理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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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试点转为正常业务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保险公司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所有者权益、偿付能力充足率、责任准备金覆盖率等要求;二是规范产品设计,对积累期和领取期、领取转换表、保险责任、现金价值等作出规定,并对保险条款和费率统一实行备案管理;三是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账户管理;四是明确保险公司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宣传和销售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五是规范保险公司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信息披露要求。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介绍,2021年6月,原银保监会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和重庆市开展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2022年3月,将试点区域扩大到全国范围,并允许养老保险公司参与。
“金融监管总局认真梳理总结试点经验,决定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从试点转为正常业务,符合条件的人身保险公司可以经营。”该负责人说。截至2023年9月末,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承保保单合计63.7万件,累计保费81.6亿元。其中,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投保保单约7.9万件。
提供更多选择
上述负责人介绍,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一种资金长期锁定,专门用于个人养老保障的保险产品,具有投保简便、交费灵活、收益稳健等特点,为人民群众长期积累“养老钱”提供了新选择。
“投保人如果收入有波动或者对未来预期收入有变化,不能实现定期交费,灵活交费不会对账户权益造成损失,当然也要看最后的保险合同约定。”一位业内人士对记者说,“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有约束性安排,如果中途退保,退出时会损失一定账户价值。这是希望投保人能够长期持有,将这部分资金专门用于养老。从前两年的结算情况看,这个产品的收益结算水平比普通产品高一些。”
该负责人表示,通知印发后,将支持符合要求的人身保险公司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督促人身保险公司持续提高专业能力,加大人才队伍、信息系统建设等资源投入,实现专属商业养老保险长期稳健发展;强化业务监管,保持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
机构门槛较高
“经营这项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具有较强综合实力,能够较为长期稳健地开展养老资金和风险的管理。因此,《通知》对保险公司经营条件提出了较高要求,明确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75%,偿付能力充足率、责任准备金覆盖率等也应满足标准。”上述负责人表示。
监管人士向记者透露,《通知》设定的资本充足性等条件要求属于行业内“最严格一档”,与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的条件近似。养老保险管理的是“养老钱”“养命钱”,产品设计要从这点出发有所考虑,应当选择资本实力和综合能力较强机构。